本人高武飞于1993年为支持东方大道建设,向原大田镇山前村购买地基一间(现东方大道1166号),支付地基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(26000元),因年代久远,山前村当时开具的票据本人保管不慎已丢失。
特此声明,地基票据遗失如有虚假声明的行为,自行承担法律责任。
声明人:高武飞
身份证:332602197912095811
日期:2022年3月25日